近日,邮政局发布关于《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》的通告,《规定》指出,快递末端网点开办者应当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,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。
《规定》明确,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(以下统称开办者)根据业务需要,在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、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,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、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,属于快递末端网点。开办者应当在快递末端网点设置快件存放和保管区域,配备相应的通讯、货架、监控等设备设施,公示快递服务组织标识,并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。
《规定》指出,开办者应当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,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。开办者应当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如实完整填写《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信息表》,并在线提交以下材料:开办者营业执照;快递末端网点负责人身份证明;快递末端网点场所的图片资料;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。分支机构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的,除提交上述材料外,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的授权书。
《规定》强调,开办者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取得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的,由原备案机关撤销该备案。开办者应当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加强管理、培训,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合法权益,并对所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快递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