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己偷自己的快递?厦门海沧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盗窃案

民主与法制网讯(记者魏峰 □陈厚萱 通讯员蒋紫薇)自己偷自己的快递这是什么操作?近日,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盗窃案。
今年2月,一名快递小哥报警称,他在某小区送快递的时候,被人偷走了一个包裹,里面装有价值21996元的电子产品。警方调取事发小区的监控录像发现,就在该快递小哥投递其他包裹时,有两名男子互相配合,一名望风,一名迅速跑到送货车旁,翻找一通后拿着包裹迅速离开了。警方顺着线索,很快就将两名男子陈某、赵某抓获。
令人意想不到的是,偷走包裹的人竟是收件人本人!
两人交代,以前在网购时发现,如果买方未收到快递,可以向卖家索要全额赔款。思索一番后,他们觉得这是个骗钱的好路子,于是陈某先用自己手机从网上购买了两台手机,等快递员离开货车去投递其他包裹时,两人就将自己的包裹偷走。随后便联系卖家,装作一副受害者的模样,找卖家索赔。之后两人又故技重施,用赵某手机下单两部价值为20932元的手机,并在伺机偷盗时被当场抓获。
海沧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陈某、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价值人民币21996 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
另外,该案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陈某、赵某准备盗窃价值人民币20932 元的二部手机的行为,属犯罪预备,作为本案的量刑情节,酌情从重处罚。
为此,海沧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。
承办法官释法:在该案中,被告人陈某、赵某趁快递员派送其他快递之际,从快递车中秘密盗窃自己订购手机的行为,构成盗窃罪。二被告人以未收到货物为由向网络平台商家申请退款,骗取手机货款的行为,构成诈骗罪。二被告人盗窃手机的行为是为了实现诈骗网络平台商家退款的目的,前者属于手段行为,后者属于目的行为。依照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,该案应以一罪定罪处罚。因二被告人在此案中仅获得了一项财产法益(手机),网络平台商家将商品交给物流公司承运、派送,物流公司具有保管商品、承担商品遗失的责任,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物流公司承担。物流公司是此案的被害单位。二被告人从被害单位处取得财产的方式为秘密窃取,故该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。 

相关产品

评论